梅毒的治疗原则是在明确诊断后,越早治疗效果越好,而且治疗要规则、足量,治疗后要定期追踪观察。对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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染源及其性伴侣,应动员接受检查或治疗。治疗期间禁止性交。
卫生部防疫司提出的梅毒治疗方案是什么?
卫生部防疫司提出的治疗梅毒的方案,其要点如下:
(1)早期梅毒(包括一期、二期和病在二年以内的潜伏梅毒) 普鲁卡因青霉素G,80万单位/日,肌注,连续10天,总量800万单位。
苄星青霉素G(长效西林),240万单位/次,分二侧臂部肌注,每周1次,共2次。
青霉素过敏者,选用以下代用药品:
四环素500mg,4次/日,口服,连服15天,总量30g(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)。
红霉素500mg,4次/日,口服,连服15天。
(2)病期长于二年的梅毒(三期皮肤、粘膜、骨骼梅毒,病期超过二年的潜伏梅毒及二期复发梅毒) 普鲁卡因青霉素G,80万单位/日,肌注,连续15天为一疗程,也可考虑给第二疗程,疗程间停药2周。
苄星青霉素G,240万单位/次,1次/周,肌注,共3次。
青霉素过敏者,选用代用药品:
四环素500mg,4次/日,口服,连服30天为一疗程。
红霉素500mg,用法用量同四环素。
(3)心血管梅毒 只选用普鲁卡因青霉素G,80万单位/日,肌注,连续15天为一疗程,共二疗程(或更多),疗程间停药2周。不允许用苄星青霉素。
青霉素过敏者,选用代用药品,疗效很差:
四环素500mg,4次/日,口服,连服30天为一疗程。
红霉素500mg,用法用量同四环素。
(4)神经梅毒 水剂青霉素G,480万单位/天,静脉点滴,10天为一疗程,间隔2周,重复一个疗程。
普鲁卡因青霉素G,240万单位/日,肌注,同时口服丙磺舒每次0.5g,4次/日,共10天;接着再用苄星青霉素G,240万单位/次,肌注,1次/周,共3周。
(5)妊娠期梅毒 普鲁卡因青霉素G,80万单位/日,肌注,连续10天。妊娠期初3个月内,注射1疗程,妊娠末3个月注射1疗程。
青霉素过敏者只选用红霉素,服法及剂量同非妊娠期病人,但其所生婴儿应用青霉素治疗。
(6)先天梅毒 普鲁卡因青霉素G,每日5万单位/公斤体重,肌注,连续10天为一疗程;晚期先天梅毒可考虑给第二疗程。
苄星青霉素G,5万单位/公斤体重,一次肌注。有神经梅毒损害者不用(效差)。
较大儿童青霉素的用量,不应超过成人同期治疗量,青霉素过敏者改用红霉素,8岁以下儿童禁用四环素。
梅毒对随访与复治有什么要求,怎样防护?
综上所述,梅毒是一种慢性全身性传染病,对人体的危害很大,要想彻底治疗,就要对梅毒患者进行随防,发现复发及时复治。随防和复治有如下的要求:
(1)早期梅毒在充分治疗后第一年内每3个月复查1次,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,共2~3年。如发现血清复发或症状复发,应加倍量复治(血清复发如由阴转阳,或滴度升高4倍,VDR L试验阴性后滴度又超过1∶8)。
(2)早期梅毒治疗后血清反应固定(不阴转)而无临床症状者,应根据情况考虑检查脑脊液,以除外无症状神经梅毒。
(3)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,如治疗后血清固定,需随访3年以判断是否终止观察。
(4)心血管梅毒和神经梅毒,应由有关专科随访终生。
(5)妊娠期梅毒,治疗后,在分娩前应每月检查一次梅毒血清反应。分娩后按一般梅毒病例进行随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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